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476171号“DR Kid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803号
申请人:迪阿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大术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76171号“DR Ki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462792号“DRKID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申请人已对该商标提起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279983号“DR.KID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异议案件申请材料、引证商标所有人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DR Kids”与引证商标一“DRKIDS”,引证商标二“DR.KIDS”字母构成相同,整体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表、珠宝首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珠宝首饰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智能手表(数据处理)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