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中能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781327号“中能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184号

       

      申请人:安徽中能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德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81327号“中能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977273号“中能新强 ZHONGNENG NEWSTR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770602号“中特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917339号“中能国际 SINOPWRINT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813199号“中能开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1861843号“中能城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2187657号“中能油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3445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和第28433657号“中能动力 ZHONGNENG ENER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八的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故该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中文部分“中能”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均含有相同的中文部分“中能”,其与引证商标二“中特能”文字构成相近,其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七图形视觉效果相近,八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宣传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