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9841242 - 商评字[2020]第0000118798号 - 申请人:广州市巴轮贝贸易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84124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798号

       

      申请人:广州市巴轮贝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拾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412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而来的,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5242号“红塔山 Hongtash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红塔山”网络搜索结果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独立识别的图形部分在整体认读等方面相近,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捆绑用橡皮筋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非金属绳索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和识别性。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