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8553384 - 商评字[2020]第0000118787号 - 申请人:佛山市千灯湖创投小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55338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787号

       

      申请人:佛山市千灯湖创投小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海融科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533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1568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613667号“芒果树 MANGO TR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294337号“必领能源 Edge Ener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积累了一定的消费者基础。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引证商标二、三独立识别的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项目管理服务;建筑;清洁建筑物(内部);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维修信息、室内装潢修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