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092890号“鑫平园软枣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769号
申请人:宝鸡鑫平园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92890号“鑫平园软枣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精心设计,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二、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三、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软枣”,该文字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用途、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成为阻却其注册申请是否违反禁用条款的抗辩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