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瑷缘 AI YU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452255号“瑷缘 AI YU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767号

       

      申请人:合肥瑷缘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美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52255号“瑷缘 AI Y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090854号“ai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没有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瑷缘 AI YUAN”与引证商标“aiYuan”在整体认读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机带、智能手机用套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手机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供在案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