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40001709号“万家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756号
申请人:九江市万家嗑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诺信瑞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001709号“万家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亦申请注册了系列商标。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26884号“万家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资料、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万家嗑”与引证商标文字“万家客”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和识别性。
申请人其它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