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880915 - 商评字[2020]第0000119179号 - 申请人:李文举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880915号“每日悠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179号

       

      申请人:李文举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80915号“每日悠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并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每日悠闲”表现为一种生活状态,指定使用在坚果(水果)、新鲜坚果等商品上,不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商标,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未提交证明证明其已具有显著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