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5811号“Filte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178号
申请人:FILTES INTERNATIONAL S.R.L.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5811号“Filt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第23类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91478号“FIL-TE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6972765号“File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24类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16766号“FILT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和第9157982号“FIL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一、三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
第23类
申请商标“Filtes”与引证商标一“FIL-TEC”和引证商标二“Filees”字母构成相近,三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用纱和线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24类
申请商标“Filtes”与引证商标三“FILTEX”和引证商标四字母部分“FILTER”字母构成相近,三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织物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纺织品过滤材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3、24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