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417589 - 商评字[2020]第0000120951号 - 申请人:艾斯勒斯塔控股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417589号“THE BELLA SOFI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951号

       

      申请人:艾斯勒斯塔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17589号“THE BELLA SOF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SOFIA”本身为多义词,申请商标中的“SOFIA”为人名,并非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且经申请人大量使用该人名已广为相关消费者所熟知,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等功能,其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和第三十条的规定。大量在先含有“Sofia”单词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对申请人的介绍和报道、淘淘网关于申请商标的品牌介绍、申请人的宣传视频、百度搜素“Sofia”的含义、案外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英文单词“SOFIA”的第一含义为“索非亚”,即保加利亚共和国的首都,属于公众广为知晓的外国地名。尽管“SOFIA”具有其他含义,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SOFIA”的其他含义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明显优于其地名含义。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和地域性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王小源
    张丽娜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