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421006号“鲜果鲜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730号
申请人:四川可斯芙瑞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集诚商标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21006号“鲜果鲜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686644号“鲜の鲜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686645号“鲜の鲜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705156号“鲜の鲜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785623号“鲜果物语 Fruit Tal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303611号“鲜果密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124139号“鲜果鲜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一定的关联性。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场便利店销售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在“饮料香精”商品上的注册已被驳回,在其余指定商品上的注册已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2、引证商标二在“食用海藻提取物;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速冻方便莱肴;豆腐;天然或人造香肠肠衣;烹饪用果胶”的注册已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在其余指定商品上的注册已被驳回。
3、引证商标三在“茶;蛋糕;蜂蜜;冰糖燕窝;热狗;冰淇淋用蛋筒;冰淇淋蛋糕;方便米饭;八宝饭;谷类制品;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豆粉;食物防腐盐;醋;调味料;酵母”商品上的注册已被驳回,在其余指定商品上的注册已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已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鲜果鲜语”与引证商标一、三文字“鲜鲜语”,引证商标四显著文字“鲜果物语”,引证商标五文字“鲜果密语”,引证商标六文字“鲜果鲜酿”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核定使用的酸奶、无酒精果汁饮料、冰淇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和识别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