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VLIT VAP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477952号“VLIT VAP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724号

       

      申请人:深圳爱凡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恒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77952号“VLIT VAP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36715号“HOT及图”商标、第13775557号“Green Ecigs及图”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认读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