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ECTROSPINNING COMPAN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国际注册第1480053号“ELECTROSPINNING

    COMPAN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082号

       

      申请人:THE ELECTROSPINNING COMPANY LIMITED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0053号“ELECTROSPINNING COMPAN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一家专业从事电纺纳米纤维技术相关新兴医学技术、产品研发和服务的公司,申请商标文字部分为申请人商号,直接指向申请人。申请商标经持续、广泛的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打印件、宣传资料、产品报道、在先案例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ELECTROSPINNING COMPANY”及图形构成,其显著部分“ELECTROSPINNING”可被译为“静电丝纺”,使用在指定的第10类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指定商品的技术特点、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