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080130号“soch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162号
申请人:陈志伟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80130号“soch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68600号“舒纤素 SOOCH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626909号“索芬 SOPH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786643号“尚勤 SACH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3762037号“SOCH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259425号“SOCHA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和第13460661号“SDCH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sochin”与引证商标一字母部分“SOOCHIN”、引证商标二字母部分“SOPHIN”、引证商标三字母部分“SACHIN”、引证商标四“SOCHIO”、引证商标五“SOCHAIN”和引证商标六“SDCHIN”字母构成相近,七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