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Forest Solut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572068号“Forest Soluti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712号

       

      申请人:上海小雪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72068号“Forest Solu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英文翻译为“森林先知”,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经过使用已具有识别度和显著性,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设计方案、申请商标产品照片、公众号及小程序商城信息、线下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Forest Solution”一般翻译为“森林解决方案”等主要含义,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显著性,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性和识别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