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786058号“E EASYDRIL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654号
申请人:上海易钻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资政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86058号“E EASYDRI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68846号“基电 KEIE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749983号“一乘驾校 E E•CHANGE DRVING SCHOO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设计风格、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英文部分整体并无明确的中文含义,为申请人臆造单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与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网站宣传照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英文“EASYDRILL”,可译为“容易钻”,使用在指定的“铰刀;钻头(手工具部件);丝锥扳手”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不属于经使用可以获得可注册性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