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东关骨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0609362号“东关骨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695号

       

      申请人:含山济民医院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信达商标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609362号“东关骨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先注册了“东关骨科”、“东关正骨”商标,申请商标为保护性注册。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343694号“东关骨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确定,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三、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360652号“戴氏东关骨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同意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并存使用和使用。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并存同意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中,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由文字“东关骨科”构成,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外科仪器和器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医用针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存在一定差异,且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出具同意两商标共存之协议。因此,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注册的商标的具体情况与本案不同,其结论不能当然使用于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