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260399号“LEGO education spike
Prim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145号
申请人:乐高博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60399号“LEGO education spike Pri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742919号“PRIS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946977号“P&R Ti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695708号“pri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6695707号“pri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3296128号“PRIME READ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3045695号“PRI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0024398号“WICKEDLY Pri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5579962号“prime BE YOUR BE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1227250号“PRIME S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0109154号“PRIME S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0113533号“PRIME S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6534992号“spik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4609858号“Prime mus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8197134号“本质 PRI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8197114号“PRI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34330953号“GOLDEN SPIK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32675411号“PRIME AT WAN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和第33952682号“BIZGO Pri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十六、十八已无效,引证商标十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二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四、十五已被注销。引证商标十六、十八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引证商标十七的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十四至十八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字母部分“LEGO education spike Prime”与引证商标一“PRISME”、引证商标二“P&R Time”字母构成相近,其字母部分与引证商标三至十一、引证商标十三均含有相同的字母部分“prime”,十三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十三相区别。由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十三的服务类别已覆盖申请商标的服务类别,故引证商标十二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决定是否生效的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