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图_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blood AMERICAN......LOG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320317号“blood

    AMERICAN......LOG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466号

       

      申请人:美国血液学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20317号“blood AMERICAN SOCIETY OF HEMAT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AMERICAN SOCIETY OF HEMATOLOGY及图”商标已在第41类服务上在美国获准注册,视为美国政府同意该商标使用“AMERICAN”字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41410号“Blood Supermark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服务已被撤销,其在培训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提起撤三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83216号“鑫锐力  NEW BLOO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7851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处于撤三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AMERICAN SOCIETY OF HEMATOLOGY及图”商标在美国的注册证明(经公证认证)、在先驳回复审裁定书等资料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AMERICAN SOCIETY OF HEMATOLOGY及图”商标在第41类教育服务,即举办血液领域的研讨会、不可下载的网络研讨会、会议和讲座、通过资源,即血液学领域的不可下载的网络研讨会和出版物,即文章、图片和视频等服务上在美国获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我局撤销其注册,关于该项服务被撤销的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一在培训服务上的注册现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审理程序中,引证商标一在培训服务上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三现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审理程序中,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含有美国国名“AMERICAN”文字的“AMERICAN SOCIETY OF HEMATOLOGY及图”商标在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在美国获准注册,故申请商标虽含有美国国名“AMERICAN”文字,但含有该文字的商标已在美国获准注册的情况可以视为美国政府同意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标识“blood”与引证商标一“Blood Supermarket”、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部分之一“NEW BLOOD”均含有“blood”或“Blood”或“BLOOD”文字,含义存在一定关联;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图形在构图元素、设计风格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在线教育信息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二者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