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吉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4382348号“吉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106号

       

      申请人:冯建南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82348号“吉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2216982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酒吧服务、茶馆、会议室出租、养老院、托儿所服务、动物寄养服务上已被我局宣告无效,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照明设备出租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