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7599378号“法娜妮”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89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达斯弥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孖士打(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湖北沐良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599378号“法娜妮”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0253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在2015年08月10日至2018年08月0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一系列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商业广告等服务上在中国大陆已经真实、公开、有效的投入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及U盘扫描件):
1、申请人简介及公司组织架构图;
2、申请人授权傲丰贸易(深圳)有限公司经销“法娜妮”等品牌产品的授权书;
3、傲丰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沙丁鱼鞋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再许可使用协议、委托生产及购销合同;
4、商品标签、网络销售商品信息截图;
5、逸盈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的专柜经营合同、合同转让协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经核实,该证据全部包含在申请人撤销复审提交的使用证据中。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9年08月06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0年12月14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商业广告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0年12月13日。2018年08月10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向我局提起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晚于2014年5月1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的证据材料和许可他人使用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证据2、3中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直接关系,还需要被授权人有实际的经营使用行为。证据3体现的是被授权人委托他人生产产品并购买,而不是向他人提供进出口代理、商业广告等复审商标核定的服务。证据5体现的是逸盈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租赁他人场地以出售商品,也不是向他人提供服务,且申请人在案并未提交对逸盈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相关商标使用许可文件,不能证明该公司有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权利。证据4为单方面的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形成时间及真实性难以确认。综上,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用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商业广告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