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28598804 - 商评字[2020]第0000123431号 - 申请人:四川千机网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2859880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431号

       

      申请人:四川千机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5988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6758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9724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5624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6787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25978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构图、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中,状态尚不确定。引证商标二、四、五已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状态信息、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信息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驳回复审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图形相比较,其在构图元素、设计风格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非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一般应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电池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在全部商品上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池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