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华富众 hua fu zhong HFZ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520477号“华富众 hua fu zhong

    HFZ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658号

       

      申请人:广东华富众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利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20477号“华富众  hua fu zhong HFZ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064647号“HF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