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411110号“龙脊马海 LongjiMaha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978号
申请人:龙胜马海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11110号“龙脊马海 LongjiMah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0021980号图形商标、第7055312号图形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