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旺福甄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40260699号“旺福甄糕”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967号

       

      申请人:北京福滋福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260699号“旺福甄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164540号商标、第6407873号商标、第10348281号商标、第12071567号商标、第15088740号商标、第4013737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等待审理结束后再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六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被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其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文字构成和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引证商标一是否有效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