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鎏金荷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813107号“鎏金荷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37365号

       

      申请人:河北红色年代酒类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13107号“鎏金荷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881560号“荷花”商标、第28383115号“荷花”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 处于异议流程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申请注册商标,本案并无暂缓审理的必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被准予初步审定的白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汉字组合“鎏金荷花”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汉字组合“荷花”,他们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王小源
    张丽娜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