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613866号“加固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204号
申请人:张芹
委托代理人:北京速德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13866号“加固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0231725号“珈固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独特性和唯一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粘胶纤维、未加工丙烯酸树脂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粘合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用粘合剂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刘洋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