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骆马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924057号“骆马湖”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509号

       

      申请人:宿迁市明威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连云港市苏云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24057号“骆马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7680号“骆马湖LUOMAHU及图”商标、第13390163号“骆马湖LUOMAH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确定后审理本案,并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骆马湖”,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主要识别部分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面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面粉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