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260965号“测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503号
申请人:山东三六零呵护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立信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60965号“测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的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合理善意的使用,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的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此外,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已成功注册“测土”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测土”,是指“测土配方施肥项目”中一项内容,将其作为商标注册在指定的肥料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效、适用范围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综上,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