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EVERPINE CAPIT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177672号“EVERPINE CAPITA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961号

       

      申请人:恒睿铂松(上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77672号“EVERPINE CAPIT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5355376号“EVERFiNE”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合作项目的介绍及新闻报道、申请人公司网页设计、收据、银行水单、快递单、广告宣传页等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资本投资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资本投资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字母组合“EVERPINE CAPITAL”与引证商标字母组合“EVERFiNE”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的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王小源
    张丽娜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