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老章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40062277号“老章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660号

       

      申请人:临安市老章家农副食品商行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062277号“老章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05009号“老张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826194号“老张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829494号“章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与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三已超过宽展期未续展,现已失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工过的松子、笋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加工过的松子、腌制蔬菜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老章家”与引证商标一、二“老张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