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_“明利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650200号“明利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501号

       

      申请人:郑州臻品视界眼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鼎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50200号“明利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16120号“明利达MINGLI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姚继莲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