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669704号“曦望XIW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492号
申请人:深圳市曦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飞明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69704号“曦望XIW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541193号“曦望XIWANG古方抗衰养生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9276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706581号“滨河泉盈BINGHE QUANY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513756号“亿嘉琏YIJIAL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注册人为关联公司。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核准于2019年9月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注册人为同一主体,已无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显著文字部分为“曦望XIWANG”,其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整体含义、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