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97066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489号
申请人:上海莱贝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宏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706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23206号“西安博士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B及图”商标、第7748450号“勃力及图”商标、第36852098号“准信机电ZHUNX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的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主要识别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咨询、安装门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铺路等服务在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