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896211号“梦回韶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474号
申请人:韶山红色之源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智果品牌运营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96211号“梦回韶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上具有强于地名“韶山”的其他含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梦回韶山”中包含汉字“韶山”,“韶山”是我国湖南省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