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984204号“四喜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460号
申请人:李拥良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石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84204号“四喜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38360号“四喜”商标、第22700636号“四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误认,具备突出的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四喜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喜”在文字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云计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在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四喜币”中的“币”一词用在其指定使用的第42类技术研究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认为其提供的服务与货币有关,进而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带有欺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予注册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