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肽了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406616号“肽了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445号

       

      申请人:广州肽了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建政研信息咨询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06616号“肽了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可辨别度。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是由“肽了得”构成的纯文字商标,其中“肽”是一种有机化合物的名称,用在指定使用的医疗保健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必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