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锁钳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179488号“锁钳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166号

       

      申请人:诸暨伯飞特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79488号“锁钳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具备显著性和可辨别度。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的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普通印刷体汉字“锁钳王”组成,指定使用在自动加油轴承等复审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不能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和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