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789685号“跨界视聊KUAJI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418号
申请人:陕西小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纳远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89685号“跨界视聊KUAJI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62292号“跨界”商标、第35666943号“跨界时尚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并未直接表示产品的内容特点,未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宣传使用,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申请商标的使用材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商标注册审查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文字“跨界视聊”与引证商标一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相混淆。
申请商标文字“跨界视聊”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产生了应有的显著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