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832549号“村树国际VITRE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331号
申请人:村树(厦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32549号“村树国际VITRE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60911号“活力树VIM TR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3049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258205号“VINTREE V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968534号“Vitre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经商标注册审查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整体含义、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