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无限讯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647158号“无限讯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266号

       

      申请人:孟繁明
      委托代理人:齐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47158号“无限讯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540620号“无限音乐”商标、第31433750号“无限漫画”商标、第31448301号“无限阅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无限讯闻”,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播放、信息传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电视播放、提供在线论坛等服务在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