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_近似商标_“皇家贵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3045767号“皇家贵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810号

       

      申请人:艾丽丝(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45767号“皇家贵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08742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正在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皇家贵族”商标的延续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转让合同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皇家贵族”与引证商标“皇家贵族”汉字构成完全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备办宴席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取得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高亚晶
    刘盈盈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