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066640号“橙真金钱整理ORANGE REA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801号
申请人:冯俏蕾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66640号“橙真金钱整理ORANGE RE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17946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2906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大量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联系,取得了一定知名度,形成了稳定的市场格局。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报道资料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汉字“橙真”,在汉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取得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高亚晶
刘盈盈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