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Blin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国际注册第1227096号“Blin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822号

       

      申请人:DELABLI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227096号“Blin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显著性,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1829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未直接描述商品的功能和用途,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误导消费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第30类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截图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Blini”与引证商标“BALINI”仅一字母之差,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咖啡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米;木薯淀粉;西米;比萨饼;意式面食;薄饼;皮塔饼;蜂蜜;黄色糖浆”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Blini”,可译为“俄式薄煎饼;荞麦薄烤饼”,将其指定使用在“比萨饼;乳蛋饼;(与鱼子酱、生熏鱼等同吃的)软厚饼;饼;薄饼;皮塔饼;松饼;烤饼”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同时,申请商标使用在咖啡等其余商品上,则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取得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高亚晶
    刘盈盈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