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天鲜 家味TIAN XIAN JIA WE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581916号“天鲜 家味TIAN XIAN JIA

    WE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815号

       

      申请人:宋召国
      委托代理人:北京申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81916号“天鲜 家味TIAN XIAN JIA W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467083号、第13357474号、第37977337号、第4658162号、第15493137号、第18743354号、第3422602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图片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现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因专用期限已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七核定使用的养老院、提供野营场地设施、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七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取得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七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高亚晶
    刘盈盈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