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LYPS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3089366号“CALYPS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788号

       

      共同申请人:昆士兰州政府经由其农渔部
                            佳斯特鳄梨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89366号“CALYPS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338719号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予昆士兰州政府经由其农渔部、佳斯特鳄梨私人有限公司共同所有,即本案共同申请人。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张会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