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007841号“卫小酿WEI XIAO NI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834号
申请人:深圳智海软件开发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07841号“卫小酿WEI XIAO N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38695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5820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广泛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已删除经营范围中的“知识产权代理”项目。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销售页面截图、企业信用信息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本案中,申请人变更前的经营范围包括“知识产权代理”项目,故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亚力酒等商品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禁止的情形。另,申请人变更企业经营范围不能被视为注册障碍消除的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区分,共存不致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高亚晶
刘盈盈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