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林同炎李國豪土建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970942号“上海林同炎李國豪土建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836号

       

      申请人:上海林同炎李国豪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聚儒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70942号“上海林同炎李國豪土建工程咨詢有限公司Lin Tung-Yen & Li Guo-Hao Consultants Shanghai Co.,Lt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030939号商标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区分,共存不致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会
    高亚晶
    刘盈盈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