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奇妙庄园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961677号“奇妙庄园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840号

       

      申请人:菲尔凯菲特工作室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氏卓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61677号“奇妙庄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5175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经长期使用和大量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具有了特定联系。引证商标已被提起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奇妙庄园”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奇妙”,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高亚晶
    刘盈盈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