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185522号“时珍太医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848号
申请人:湖北李时珍现代生物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85522号“时珍太医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15138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52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99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存在较大区别,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汉字“时珍”,在汉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清洁制剂、药物牙膏、药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发液;洗面奶;美容面膜;化妆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洗发液;洗面奶;美容面膜;化妆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高亚晶
刘盈盈
2020年05月13日